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了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此項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其中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況下,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職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職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